原阳县祝楼乡宋楼村村民委员会、原阳县祝楼乡宋楼村村民代表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25民初4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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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民初4352号案件名称
原阳县祝楼乡宋楼村村民委员会、原阳县祝楼乡宋楼村村民代表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原阳县祝楼乡宋楼村村民委员会;原阳县祝楼乡宋楼村村民代表;原阳县祝楼乡宋楼村监督委员会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5民初4352号起诉人:原阳县祝楼乡宋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原阳县祝楼乡宋楼村。法定代表人:常松,任宋楼村村主任。起诉人:原阳县祝楼乡宋楼村村民代表。代表主席:孙元杰。起诉人:原阳县祝楼乡宋楼村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任:孙文波。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收到起诉人原阳县祝楼乡宋楼村村民委员会、原阳县祝楼乡宋楼村村民代表、原阳县祝楼乡宋楼村监督委员会诉被起诉人孙元森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孙元森立即无条件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会计工作及相关手续。事实和理由:宋楼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3月7日公开选举成功并于2021年3月10日公告全村。在换届工作完成后,决定重新聘请会计人员,并于2021年4月26日向全村公告,公示期间没有村民提出异议。自换届选举五个月以来,就会计工作移交问题村两委负责人曾多次由被告协商沟通,但被告拒不进行交接。其行为严重影响宋楼村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秩序,极大影响了各项村务工作的开展,在群众中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据此,原告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为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首先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本案中,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移交会计工作和相关手续,涉及村民自治组织内部的人事关系,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应当由政府部门协调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宋楼村村民委员会、原阳县祝楼乡宋楼村村民代表、原阳县祝楼乡宋楼村监督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忠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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