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郜立恒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异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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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异23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郜立恒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郜立恒;于海燕;于法全;宁夏华盛砼业有限公司;马建平;马军;马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异23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郜立恒,男,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于海燕,女,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龙堰镇。被执行人:于法全,男,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宁夏华盛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新昌。法定代表人:马刚。第三人:马建平,男,回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第三人:马军,男,回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第三人:马娟,女,回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郜立恒、于海燕、于法全、宁夏华盛砼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以(2019)湘执监962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郜立恒、于海燕、于法全、宁夏华盛砼业有限公司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华盛砼业有限公司的股东马建平、马军、马娟共抽逃资金2092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宁夏华盛砼业有限公司股东马建平、马军、马娟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马建平、马军、马娟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马建平、马军、马娟(以抽逃资金2,092万元为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垫付款7876958.38元及利息5484349.39元,受理费1019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0868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健审判员吴宏长审判员孙文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敖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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