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华平、田在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2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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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088号案件名称
贺华平、田在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贺华平;田在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2088号原告:贺华平,男,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常宁市水口山镇山水苑(棚改房)28栋4单元407。身份证号码:430425197407123418。被告:田在江,男,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住雅安市石棉县先锋乡松林村二组。身份证号码:513101197407123210。原告贺华平与被告田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华平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因当时田在江在水口山瓦松铁路做工程,与原告较为熟悉,因被告急需资金周转,于2018年4月13日从原告贺华平处借款9万元,并写下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笔借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和借款迟迟不肯还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原告贺华平不能提供被告田在江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有效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华平的起诉。原告贺华平已交纳的诉讼费10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诗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徐小琴代理书记员 王文清打印责任人:王文清校对责任人:曹诗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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