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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华平、田在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2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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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088号
  • 案件名称

    贺华平、田在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贺华平;田在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2088号原告:贺华平,男,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常宁市水口山镇山水苑(棚改房)28栋4单元407。身份证号码:430425197407123418。被告:田在江,男,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住雅安市石棉县先锋乡松林村二组。身份证号码:513101197407123210。原告贺华平与被告田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华平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因当时田在江在水口山瓦松铁路做工程,与原告较为熟悉,因被告急需资金周转,于2018年4月13日从原告贺华平处借款9万元,并写下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笔借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和借款迟迟不肯还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原告贺华平不能提供被告田在江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有效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华平的起诉。原告贺华平已交纳的诉讼费10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诗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徐小琴代理书记员  王文清打印责任人:王文清校对责任人:曹诗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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