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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强、李国杭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30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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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304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孙强、李国杭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孙强;李国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30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强,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国杭,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1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李国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649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限额冻结李国杭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649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限额冻结李国杭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649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七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玉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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