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忠学等王新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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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793号案件名称
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忠学等王新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忠学;王新梅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万风津。 被执行人:潘忠学,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王新梅,女,1958年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本院在执行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忠学、王新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定的应支付贷款11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时撤回对被执行人潘忠学、王新梅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2执7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那提别克 阿美审判员 毛肯 哈布德力审判员 杰克森 阿迪力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轩玉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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