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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良、叶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02执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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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1002执214号
  • 案件名称

    王春良、叶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春良;叶炜;王明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10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良,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4团4连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4团。被执行人:叶炜,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被执行人:王明珠,女,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4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良与被执行人叶炜、王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80000元,执行费1100元,已执回标的额30000元,执行费35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50000元。现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1001执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德勇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谭黎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少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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