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守华、王文伟等郦锋光、曹志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21执恢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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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恢286号案件名称
赵守华、王文伟等郦锋光、曹志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善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守华;王文伟;郦锋光;曹志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421执恢286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守华与被执行人王文伟、郦锋光、曹**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文伟、郦锋光、曹**林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守华借款10383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认可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院(2010)嘉善商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守华与被执行人王文伟、郦锋光、曹**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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