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锁、郝红梅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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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559号案件名称
李金锁、郝红梅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介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金锁;郝红梅;吴建萍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559号原告:李金锁,男,汉族,1965年12月11日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原告:郝红梅,女,汉族,1972年11月12日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霄,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萍,女,汉族,1964年10月7日生,住介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锁、郝红梅诉被告吴建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锁、郝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锁、郝红梅撤回对被告吴建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李金锁、郝红梅负担。审判员 焦四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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