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35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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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3562-2号案件名称
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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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初3562-2号解封申请人: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313719171L,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A11幢A11-29/30室。法定代表人:孙烨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MA1R99XU2Y,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山水商务大厦24楼。法定代表人:杨金伟,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与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974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因双方达成和解,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故申请人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974元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娅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 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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