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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霞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5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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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执5338号
  • 案件名称

    陈立霞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立霞;北京市昌平虎峪自然风景区旅游服务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4执5338号申请执行人:陈立霞,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虎峪自然风景区旅游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虎峪村。关于陈立霞申请执行北京市昌平虎峪自然风景区旅游服务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立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0409元,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虎峪自然风景区旅游服务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虎峪自然风景区旅游服务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扣了其名下存款207.06元。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虎峪自然风景区旅游服务公司名下有2部车辆,被查封之车辆×××已注销;×××本院暂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虎峪自然风景区旅游服务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股权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00409元,已执行207.06元,尚有200201.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虎峪自然风景区旅游服务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已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虎峪自然风景区旅游服务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执5338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桂林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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