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珍、贾素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异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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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异138号案件名称
杨玉珍、贾素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玉珍;贾素英;齐帅;齐丹;杜丽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异138号申请执行人:杨玉珍,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被执行人:贾素英(齐振伟妻子),女,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被执行人:齐帅(齐振伟儿子),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被执行人:齐丹(齐振伟女儿),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第三人:杜丽梅,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珍与被执行人贾素英、齐帅、齐丹民监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玉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请求停止对齐振伟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事实与理由如下:齐振伟于2020年5月15日去世,生前从申请执行人处借款5万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黑山县人民法院和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判决被执行人在继承齐振伟遗产范围内一次性偿还杨玉珍5万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齐振伟银行账户中6.9万元的存款,后申请执行人得知第三人依据与被执行人之间的调解书也主张对该笔款项的执行,要求将该笔款项全部执行给第三人。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和按规定比例纳入统筹基金部分的本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因此申请执行人有理由相信,齐振伟银行账户中的6.9万元就是因其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社保局退回给死者的社保金,该笔款项就是遗产。现被执行人并没有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因此应当在继承齐振伟遗产范围内一次性偿还杨玉珍5万元。鉴于第三人也提出对该笔遗产的执行主张,申请执行人建议对上述遗产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杨玉珍与被执行人贾素英、齐帅、齐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辽0726民初10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贾素英、齐振伟银行存款5万元。当日实际冻结齐振伟在锦州银行黑山宏丰支行账号01×××10、冻结了贾素英在锦州银行黑山建设支行账户为11×××51。2020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20)辽0726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贾素英、齐丹、齐帅在继承齐振伟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杨玉珍借款5万元。后贾素英提出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辽07民终1825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判。同时查明,关于第三人杜丽梅诉贾素英、齐丹、齐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辽0726民初11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齐振伟、贾素英银行存款70500元。于2020年5月20日实际冻结了齐振伟在锦州银行黑山建设支行账户为11×××30账户存款38.91元、于2020年5月20日实际冻结齐振伟在锦州银行宏丰支行账户为01×××10账户的存款5.39元。2020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20)辽0726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贾素英、齐丹、齐帅于2020年7月20日偿还原告杜丽梅欠款69000元。又查明,贾素英的丈夫齐振伟于2020年5月去世,去世前齐振伟尚欠缴三年社保金额31000元。因齐振伟的继承人贾素英、齐丹、齐帅均无力支付该款,经与第三人杜丽梅协商由其代为缴纳。现齐振伟去世后社保给付的丧葬费、抚恤金等款项转到了齐振伟生前开立的建设支行账户11×××30账户内,总金额为100995元。本院认为,齐振伟生前作为灵活就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在交纳人死亡后,社保部门给付的丧葬费和一次抚恤金等款项,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取得。齐振伟其生前开立的保险金交纳账户尾号为“830”,第三人杜丽梅在诉讼中已查封冻结。故本院在执行中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裁定书扣划该款并无不当,并未影响申请人杨玉珍的查封顺序。至于申请人主张该款性质为齐振伟的遗产,但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及相关行政法规证明该主张。故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申请人主张的执行分配问题并非执行异议审查内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二)项、第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玉珍提出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纪冬梅人民陪审员 张会茹人民陪审员 陈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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