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绿康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科左中旗蒙达炒米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甘1102执151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甘1102执1518号之一案件名称
定西市绿康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科左中旗蒙达炒米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定西市绿康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科左中旗蒙达炒米有限责任公司;包格日乐;何七十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甘1102执1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定西市绿康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渭县平襄镇东川工业园区通祥路。法定代表人:李旺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壁,系定西市兴陇企业联合商会会长。被执行人:科左中旗蒙达炒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工业大街南工农路东。法定代表人:包格日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包格日乐,女,蒙古族,生于1969年12月30日,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何七十三,男,蒙古族,生于1971年6月11日,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定西市绿康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科左中旗蒙达炒米有限责任公司、包格日乐、何七十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377520元(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所欠货款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563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55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标的款177520元、案件受理费7563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5563元后,双方当事人约定剩余标的款本金200000元(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所欠货款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由科左中旗蒙达炒米有限责任公司、包格日乐、何七十三自2021年10月开始,每月25日前履行义务20000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甘1102执15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继锋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春良、叶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02执213号 下一篇 童惠芹、嵊州市当代阳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683执恢1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