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兴翀、保建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0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053号案件名称
韩兴翀、保建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韩兴翀;保建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053号申请执行人:韩兴翀,男,汉族,1988年10月2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保建明,男,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韩兴翀与被执行人保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2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保建明偿还原告韩兴翀借款170000元,承担利息8273.33元,合计178273.33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付50000元、同年7月30日前付64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付64273.33元。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865元,本院收取1160元,由被告保建明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回原告韩兴翀案件受理费270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兴翀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韩兴翀与被执行人保建明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173273.33元,被执行人保建明已交纳案件款20000元,剩余案件款153273.33元,被执行人保建明于2022年1月30日偿还225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偿还225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下剩58273.33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一期逾期,申请人有权恢复案件执行”。现申请人韩兴翀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0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袁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煊龙书 记 员 顾文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香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003刑初282号 下一篇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物业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2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