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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士法、曹伟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2执1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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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722执1298号
  • 案件名称

    单士法、曹伟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单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单士法;曹伟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22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单士法,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曹伟峰,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士法与被执行人曹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20)鲁1722民初4765号民事调解书判令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722执129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曹伟峰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宝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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