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才让、东洪良等刘永瑞、李虹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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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3民初2692号案件名称
董才让、东洪良等刘永瑞、李虹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董才让;东洪良;刘永瑞;李虹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692号原告:董才让,男,1991年9月1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互助县。 原告:东洪良,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刘永瑞,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李虹剑,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董才让、东洪良与被告刘永瑞、李虹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董才让、东洪良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才让、东洪良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才让、东洪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才让、东洪良负担。 审判员 文贻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树莲书记员 魏鑫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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