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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盼、王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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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439号
  • 案件名称

    丁盼、王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丁盼;王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丁盼,女。被执行人:王虎,男。本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陕0122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王虎向丁盼支付欠款6000元。王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丁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和人行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工商等信息。3、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找家属调查其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且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6、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失信决定书。7、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22执43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跃波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闫导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云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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