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强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302执23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2362号案件名称
马英强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英强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302执2362号被执行人:马英强,男,汉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关于被执行人马英强的刑事罚金追缴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302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英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院认为,(2017)辽0302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辽0302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正午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2563号 下一篇 常秀春、张宝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2执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