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正午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2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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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2563号案件名称
朱正午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朱正午;郑国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2563号申请执行人:朱正午,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郑国生,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朱正午与郑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1)京0118民特509号民事裁定书,确认:郑国生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前偿还朱正午借款四万元。现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国生未履行相关金钱给付义务,朱正午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国生邮寄发送传票、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相关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北京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中国人民查询系统分别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23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23日、2021年9月17日多次对被执行人郑国生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开户情况、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郑国生名下无不动产、机动车登记信息、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银行账户方面,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开立有账户,因郑国生作为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执行案件尚未执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本院依法予以轮候冻结(2021年5月24日开始冻结,冻结期限1年,申请执行人需于冻结期限截止日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并依法扣划其在北京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元;网络资金方面,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立有账户,单账户内无余额。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外,本案办案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立案标的为40000元,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执行到位案款3000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征询其关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其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特50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关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玉福审 判 员 任晓辉审 判 员 代祖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景兆典书 记 员 郭思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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