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万象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刁青亮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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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617号案件名称
沁水县万象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刁青亮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沁水县万象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刁青亮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沁水县万象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法定代表人:高奇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刁青亮,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沁水县胡底乡,现住沁水县龙港镇。申请执行人沁水县万象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刁青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沁水县万象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7099.9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刁青亮已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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