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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伟、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1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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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1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童伟、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童伟;李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童伟,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童伟与被执行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64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1847.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01847.5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家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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