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3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316号案件名称
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颖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316号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经济开发区兴申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549918547。法定代表人:张世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之,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孙颖,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颖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志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任永超书 记 员 樊 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启云、李彦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2968号 下一篇 张建锋、尹会宗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16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