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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云、李彦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2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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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2968号
  • 案件名称

    张启云、李彦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启云;李彦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296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XX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XX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2021年7月27日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2021年9月13日就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张某某欠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件款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某某私下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22000元,案件款双方协商为:150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21年11月13日一次性偿还完毕。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不在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负担。上述内容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4执29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斌琦审  判  员 折宝明审  判  员 周  虎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凤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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