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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贵忱、赵双敏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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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578号
  • 案件名称

    兰贵忱、赵双敏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兰贵忱;赵双敏;兰涛
  • 案件缘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578号原告:兰贵忱,男,193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革,系盘锦市双台子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双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兰涛,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兰贵忱诉被告赵双敏、兰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贵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敬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臧海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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