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贵忱、赵双敏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5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578号案件名称
兰贵忱、赵双敏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兰贵忱;赵双敏;兰涛案件缘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578号原告:兰贵忱,男,193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革,系盘锦市双台子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双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兰涛,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兰贵忱诉被告赵双敏、兰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贵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敬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臧海天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南青铜骑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河南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3执7122号 下一篇 于梅、马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执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