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运胜、荣君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2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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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2504号案件名称
于运胜、荣君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于运胜;荣君元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2504号原告:于运胜,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荣君元,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于运胜与被告荣君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运胜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运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运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运胜负担。审判员 杨桂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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