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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永州市湘南出口包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保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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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保541号
  •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永州市湘南出口包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永州市湘南出口包装有限公司;王中燕;彭雪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保541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6号潇湘大厦。负责人:洪玲,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永州市湘南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淡岩路与银象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唐弓其,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王中燕,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彭雪梅,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永州市湘南出口包装有限公司、王中燕、彭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4901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已部分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湘1103民初4901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该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承办人:李文忠、秦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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