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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达、吴峰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5执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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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5执1566号
  • 案件名称

    陈美达、吴峰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美达;吴峰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5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陈美达,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袁永平,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峰,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陈美达与被执行人吴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5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吴峰应向陈美达返还投资款1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负担诉讼费用1850元。因吴峰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陈美达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吴峰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吴峰未予履行。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吴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吴峰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吴峰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吴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至吴峰居住地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村××号实地调查执行,未查到吴峰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吴峰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金额171850元及违约金和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478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陈美达,陈美达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吴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吴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5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峰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美达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陆文辉审 判 员 华 伟审 判 员 吕全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曹道清书 记 员 潘兆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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