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霞与江洋、安荣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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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076号案件名称
王俊霞与江洋、安荣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俊霞;江洋;安荣谦;敦化市中源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076号原告:王俊霞,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迪,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洋,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安荣谦,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敦化市中源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黎明街。 法定代表人:安荣谦,经理。 原告王俊霞与被告江洋、安荣谦、敦化市中源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王俊霞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俊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俊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收29860元,退还2981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王俊霞负担。 审判员 程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雪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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