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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霞与江洋、安荣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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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076号
  • 案件名称

    王俊霞与江洋、安荣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珲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俊霞;江洋;安荣谦;敦化市中源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076号原告:王俊霞,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迪,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洋,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安荣谦,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敦化市中源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黎明街。        法定代表人:安荣谦,经理。        原告王俊霞与被告江洋、安荣谦、敦化市中源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王俊霞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俊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俊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收29860元,退还2981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王俊霞负担。        审判员    程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雪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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