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张忠家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1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192号案件名称
张杰、张忠家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杰;张忠家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192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张金凤(系张杰的姐姐),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张忠家,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张杰与张忠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42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忠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迟延利息。1.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忠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缴款通知书。2.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忠家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河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查询其系统显示的两台车辆信息,反馈的信息为:鄂A×××××车与2021年7月9日已过户;鄂A×××××车已查封、已抵押。3.经查,被执行人张忠家名下仅有340.18元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9日本院在张忠家户籍地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4.因被执行人张忠家具备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本院已将张忠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综上,被执行人张忠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杨胜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利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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