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小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303执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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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303执380号案件名称
董小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董小云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303执380号被执行人:董小云,男性,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董小云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0303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3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7月0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及股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063.58元,我院已依法扣划并交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公积金等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内0303执3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 宇审 判 员 单雪瑞审 判 员 薛文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苗亚东书 记 员 吕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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