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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荣与杨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6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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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6521号
  • 案件名称

    李华荣与杨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华荣;杨在明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6521号 原告:李华荣,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杨在明,男,1961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李华荣与被告杨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华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友林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伦豪  书  记 员  刘寿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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