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荣与杨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6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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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6521号案件名称
李华荣与杨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华荣;杨在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6521号 原告:李华荣,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杨在明,男,1961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李华荣与被告杨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华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友林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伦豪 书 记 员 刘寿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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