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鹏、杨小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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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112号案件名称
何鹏、杨小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何鹏;杨小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何鹏,男,1990年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杨小倩,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鹏与被执行人杨小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杨小倩名下工资卡已被我院冻结,因冻满本案执行标的额的周期过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81执111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凤鸣审 判 员 贺志平人民陪审员 林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徐飞军书 记 员 戴骜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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