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毛加、娘吉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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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321民初994号案件名称
日毛加、娘吉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同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日毛加;娘吉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994号原告:日毛加,农民,住青海省同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卡先加,藏族,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干警。 被告:娘吉太,农民,住青海省同仁市。 原告日毛加与被告娘吉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日毛加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毛加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毛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日毛加负担。 审判员 穆学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志玫书记员 旦正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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