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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毛加、娘吉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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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321民初994号
  • 案件名称

    日毛加、娘吉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同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日毛加;娘吉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994号原告:日毛加,农民,住青海省同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卡先加,藏族,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干警。        被告:娘吉太,农民,住青海省同仁市。        原告日毛加与被告娘吉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日毛加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毛加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毛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日毛加负担。        审判员    穆学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志玫书记员    旦正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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