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国和与沈安君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0民特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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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特1631号案件名称
吕国和与沈安君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吕国和;沈安君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0民特1631号申请人:吕国和,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沈安君,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代理人:吕冰清(系被申请人沈安君的女儿),女,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吕国和申请宣告沈安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吕国和称,妻子沈安君患有老年性痴呆,生活不能自理,现为了处理沈安君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沈安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吕冰清称,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沈安君,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两人共生育吕冰清一个女儿。沈安君患有老年性痴呆,生活不能自理。2021年9月1日,申请人吕国和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沈安君患有痴呆,此节事实有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的出院小结为证,故申请人吕国和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吕国和系沈安君的丈夫,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沈安君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沈安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吕国和为沈安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顾 佳 娜书记员 李雪夏湘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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