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砂、刘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03民初1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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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03民初1873号案件名称
黄砂、刘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黄砂;刘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03民初1873号原告:黄砂,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告:刘朋,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原告黄砂与被告刘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黄砂负担。审 判 员 张媛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伶姣书 记 员 戚瑞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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