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砂、刘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03民初18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103民初1873号
  • 案件名称

    黄砂、刘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贺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黄砂;刘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03民初1873号原告:黄砂,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告:刘朋,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原告黄砂与被告刘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黄砂负担。审 判 员 张媛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伶姣书 记 员 戚瑞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