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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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092号案件名称
朱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朱某;李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092号原告:朱某,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李某,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原告朱某因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梅小红人民陪审员 田 颖人民陪审员 代兴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廉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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