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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红梅、孙剑等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74执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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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4执613号
  • 案件名称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红梅、孙剑等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孙剑;孙涛;汪悦;赵红梅
  • 案件缘由

    信托纠纷;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74执613号申请执行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德荣,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卫航,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红梅,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孙剑,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孙涛,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汪悦,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红梅、孙剑、孙涛、汪悦仲裁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清仲金字第8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赵红梅、孙剑、孙涛、汪悦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为便利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清仲金字第804号裁决书指定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金殿军审 判 员 陈 曦审 判 员 任 一法官助理 练维宇书 记 员 周逸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法院辖区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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