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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姜赛祥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3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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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352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姜赛祥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姜赛祥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35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住所地邵东市宋家塘街道金龙路72号。法定代表人:曾洁武,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银志军,系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丰,系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姜赛祥,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与姜赛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向本院申请缓缴诉讼费至2021年8月30日,并承诺如逾期未交清,同意按撤诉处理,但至本案开庭之日即2021年9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曾啸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谢 瑾代理书记员  肖霞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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