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刘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691民督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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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91民督76号案件名称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刘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刘辉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91民督76号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正虹路。法定代表人:刘献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波,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刘辉,男,汉族,1973年12月0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辉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3日发出(2021)湘0691民督76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刘辉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查明,自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刘辉,依法应当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作出的(2021)湘0691民督7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勇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 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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