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丙、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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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295号案件名称
魏某丙、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魏某丙;党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魏某丙,男,汉族。被执行人:党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魏某丙与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某丙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党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魏某丙支付苹果款2632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提供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苹果予以查封,因苹果属鲜活商品,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变卖被查封的苹果,并将变卖所得价款交回本院,在扣除仓库保管费后,变卖苹果实际所得价款为92917.72元,按各申请执行人债权比例分配后,申请执行人实际领取6745.39元。就申请执行人剩余未受偿款项19574.61元,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全部清偿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先行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出具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0执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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