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先、姜臣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19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1956号案件名称
张洪先、姜臣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洪先;姜臣龙;辽宁东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1956号诉人(原审原告):周焕宇,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满族,辽宁信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西关街道10组574-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兆泽,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先,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庄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臣龙,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满族,出租车司机,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东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中心路63号。法定代表人:亓志国,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中富街11-6号。负责人:韩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铁,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丹东市振兴区。上诉人周焕宇因与被上诉人张洪先、姜臣龙、辽宁东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624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焕宇主张其误工费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二审中周焕宇提供了其劳动合同、工资表及辽宁信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并申请对其误工期进行鉴定。因上诉人周焕宇二审提供的新证据及其申请鉴定的事项可能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624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焕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5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日宏审 判 员 孙雪松审 判 员 李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槐福鹏书 记 员 王秀文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