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兰丽、嘉禾鸿兴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4执保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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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执保274号案件名称
雷兰丽、嘉禾鸿兴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雷兰丽;嘉禾鸿兴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仁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024执保274号嘉禾鸿兴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仁生、雷兰丽:关于申请人嘉禾鸿兴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仁生、雷兰丽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嘉禾鸿兴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28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陈仁生、雷兰丽名下银行存款及预告登记在被申请人陈仁生、雷兰丽名下的位于嘉禾县新城区进行冻结、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嘉禾鸿兴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财产保全提供了其所有的湘(2019)嘉禾县不动产权第**房产作担保。2021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21)湘1024民初16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在28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陈仁生、雷兰丽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申请人陈仁生、雷兰丽购买的位于嘉禾县珠泉镇嘉禾大道金鑫嘉园C区6栋1201房。二、查封申请人嘉禾鸿兴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嘉禾县珠泉镇嘉禾大道金鑫嘉园小区A3栋201房(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9)嘉禾县不动产权第××号)。”2021年9月15日,本院通过总队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申请人陈仁生、雷兰丽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对陈仁生、雷兰丽名下银行存款在28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查封被申请人陈仁生、雷兰丽购买的位于嘉禾县珠泉镇嘉禾大道金鑫嘉园C区6栋1201房,查封申请人嘉禾鸿兴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嘉禾县珠泉镇嘉禾大道金鑫嘉园小区A3栋201房(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9)嘉禾县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均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如申请人嘉禾鸿兴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财产续行冻结、查封,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的后果自负。经本院执行,本院(2021)湘1024民初1646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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