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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胜涛、陈晓宇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31民初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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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民初1538号
  • 案件名称

    吴胜涛、陈晓宇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拜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吴胜涛;陈晓宇;曹玉昌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31民初1538号原告:吴胜涛,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克东县。原告:陈晓宇,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为民,拜泉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玉昌,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胜涛、陈晓宇与被告曹玉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吴胜涛、陈晓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胜涛、陈晓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胜涛、陈晓宇负担。审判员  汤英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书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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