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胜涛、陈晓宇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31民初15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民初1538号案件名称
吴胜涛、陈晓宇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拜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胜涛;陈晓宇;曹玉昌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31民初1538号原告:吴胜涛,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克东县。原告:陈晓宇,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为民,拜泉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玉昌,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胜涛、陈晓宇与被告曹玉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吴胜涛、陈晓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胜涛、陈晓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胜涛、陈晓宇负担。审判员 汤英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书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文、杨小艳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保378号 下一篇 谢敏、谢建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981执异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