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营刚、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4执3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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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执37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营刚、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营刚;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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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H04FYMC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执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36067462H。法定代表人:Ondrej Frydrych,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颖,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营刚,男,汉族,1987年3月4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3XXXX703041914。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营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卫仲裁委员会卫仲WL(2020)第152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因该案的执行标的未达到3000万元,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本院已作出(2021)陕04执370号执行裁定书,中卫仲裁委员会卫仲WL(2020)第15269号裁决书指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4执370号案件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铭秦审 判 员 王 彬审 判 员 王高鹏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成成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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