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修武支行、石苗苗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1执8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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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21执87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修武支行、石苗苗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修武支行;石苗苗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1执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修武支行,住所地:修武县为民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6700985536。负责人:邓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小国,男,系员工。被执行人:石苗苗,女,1996年7月23日生,住址:修武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修武支行与石苗苗信用卡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8086.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石苗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修武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石苗苗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8月18日签收,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报告财产。二、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石苗苗在中国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冻结,该冻结于2022年9月14日冻结期限届满,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石苗苗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石苗苗无证券开户信息。三、2021年8月16日,向修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石苗苗财产情况,经过反馈,被执行人石苗苗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四、案件立案执行以来,多次到被执行人村中找被执行人石苗苗均未找到,故未能实施拘传、拘留的措施。五、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苗苗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石苗苗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8086.2元及相应利息,实际已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尚余8086.2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杜 洁审判员 千 磐审判员 王兴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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