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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丹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3民初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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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民初223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丹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丹华;罗兵;杨眉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3民初2239号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海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妍,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陈丹华,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罗兵,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杨眉,女,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系被告罗兵之妻。本院2021年8月10日受理的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且于2021年9月6日以借款担保人即被告罗兵、杨眉已主动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处分,本院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彭艳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花书 记 员 曾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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