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丹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3民初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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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民初2239号案件名称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丹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丹华;罗兵;杨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3民初2239号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海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妍,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陈丹华,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罗兵,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杨眉,女,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系被告罗兵之妻。本院2021年8月10日受理的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且于2021年9月6日以借款担保人即被告罗兵、杨眉已主动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处分,本院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彭艳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花书 记 员 曾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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