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广训、陈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2民初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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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民初2001号案件名称
任广训、陈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任广训;陈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2民初2001号原告:任广训,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告:陈晶,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消防路78栋。负责人:贺丽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广训诉被告陈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任广训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广训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广训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任广训负担。审判员 张炎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长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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