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超杰、马宁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24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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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执2468号之一案件名称
段超杰、马宁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段超杰;马宁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2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超杰,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马宁,男,199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段超杰与马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民初3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宁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王浩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宁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6月1日、8月24日等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宁在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马宁所有的皖K×××××宝马牌汽车一部,已网络查封并锁定一切业务(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多次联系履行被执行人马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现因被执行人马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段超杰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马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马宁纳入失信人、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逊审判员 简晓云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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