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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徐立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4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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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429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徐立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徐立伟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429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4(南区)、15、16、17、27、28楼。负责人:石合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明,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立伟。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徐立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家君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宁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杜 欣书 记 员  曹 蕊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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