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旺、刘均发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2民初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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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民初714号案件名称
刘旺、刘均发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韶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旺;刘均发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2民初714号原告:刘旺,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韶山市,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海,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均发,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刘旺与被告刘均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均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经批准依法免交。审 判 员 张志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 姣书 记 员 郭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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