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袁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2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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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282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袁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袁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28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负责人司马新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杨,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员工,一般授权。被执行人袁某,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袁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02执28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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